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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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概论
  • 谢瑞智著 著
  • 出版社: 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 ISBN:9789570527513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528页
  • 文件大小:45MB
  • 文件页数:558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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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绪论1

第一章 概说1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1

一、刑事诉讼的意义1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1

三、刑事诉讼法的意义2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之性质2

一、依法律关系的主体2

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2

三、依法律适用的范围3

四、依法律规定区域的不同3

五、依法律成立方式之不同3

六、依法律效力之强弱3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之主义3

一、弹劾主义与纠问主义4

二、国家追诉主义与私人追诉主义5

三、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5

四、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7

五、法定证据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9

六、实体的真实主义与形式的真实主义10

七、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11

八、言词辩论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12

九、公开审理主义与秘密审理主义13

十、当事人平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13

十一、自由序列主义、法定序列主义与同时提出主义14

十二、法官审理主义与人民陪审主义14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16

一、关于人之效力16

二、关于地之效力18

三、关于时之效力19

四、关于事之效力20

第一编 总则21

第一章 法例21

一、犯罪之追诉处罚21

二、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注意22

三、刑事诉讼之当事人23

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地位之不同25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26

第一节 法院26

一、法院之意义26

二、法院之组织26

第二节 法院之管辖27

一、法院之审判权与管辖权27

二、审判权与管辖权之关系27

第三节 审级管辖27

一、三级三审27

二、三级二审28

第四节 事物管辖28

一、事物管辖之意义28

二、事物管辖之范围28

第五节 土地管辖29

一、土地管辖之意义29

二、土地管辖之划分标准29

第六节 牵连管辖32

一、相牵连案件32

二、牵连案件合并管辖之要件33

三、牵连案件之合并管辖33

四、牵连案件检察官之管辖34

第七节 竞合管辖35

一、同一案件35

二、牵连管辖与竞合管辖之不同36

第八节 指定管辖37

一、指定管辖之原因37

二、指定管辖之程序38

第九节 移转管辖39

一、移转管辖之原因39

二、移转管辖之程序39

三、管辖之指定及移转40

四、声请移转管辖之效力40

第十节 无管辖权案件之处理及其效力40

一、无管辖权案件之处理40

二、无管辖权案件法院诉讼之效力4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43

第一节 法院之职员43

一、法院职员之种类43

第二节 法院配置之机关45

一、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45

二、检察一体之原则46

第三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47

一、法官之回避47

二、书记官、通译及检察官之回避50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51

第一节 辩护人51

一、辩护人之意义51

二、辩护人之分类51

三、辩护人之内容54

四、辩护人之权利义务55

五、辩护人之义务61

第二节 辅佐人61

一、辅佐人之意义61

二、辅佐人之陈明62

三、辅佐人之权限62

第三节 代理人64

一、代理人之意义64

二、委任代理人之要件64

三、代理人之限制及权利65

第五章 文书66

第一节 诉讼行为之文书66

一、公务员制作之文书66

二、非公务员制作之文书69

三、卷宗之编订与灭失之处理69

第六章 送达70

第一节 送达之机关及受送达人70

一、送达之机关70

二、应受送达人70

第二节 送达之处所70

一、陈明之住所、居所或事务所70

二、陈明之代收人71

三、嘱托送达71

四、书记官知悉之处所71

五、对检察官之送达71

第三节 送达之方法72

一、直接送达72

二、嘱托送达72

三、邮寄送达72

四、公示送达7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73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概说73

一、期日及期间之意义73

二、期日与期间之区别73

第二节 期日之指定、变更或延长74

一、期日之指定74

二、期日之传唤通知、变更或延展74

三、迟误期日之效果75

第三节 期间之种类76

一、依行为而分76

二、依期间产生之不同76

三、依期间之性质的不同76

四、依期间之效力而分77

第四节 期间之计算77

一、期间之起算点77

二、期间之终止点77

三、连续或非连续之计算78

第五节 期间之扣除78

一、扣除在途期间之意义78

二、法定期间78

第六节 回复原状79

一、回复原状之声请79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83

第一节 令状主义83

第二节 被告之传唤83

一、传唤之意义83

二、传唤之机关83

三、传唤之方法84

四、传唤之效力87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之强制处分87

一、强制处分之意义87

二、执行逮捕、拘提、扣押物之处理89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之询问通知89

一、询问通知之意义89

二、询问通知之方式89

三、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录音、录影89

四、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90

五、询问犯罪嫌疑人之效力91

六、交通事故之处理与夜间之关系91

第五节 被告之拘提93

一、拘提之意义93

二、传唤与拘提之不同93

三、一般拘提94

第六节 紧急拘提95

一、紧急拘提之意义与性质95

二、紧急拘提之机关95

三、紧急拘提之要件96

四、拘提之执行98

五、拘提之效果98

第七节 被告之通缉99

一、被告之通缉概说99

二、通缉之机关、程式与方法100

三、通缉之效力100

四、通缉之撤销100

第八节 被告之逮捕101

一、被告之逮捕概说101

二、逮捕之要件101

三、逮捕之执行103

四、逮捕之效果103

五、检察官对逮捕人犯之处理104

六、移送之法定障碍时间的扣除104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106

第一节 被告之讯问概说106

一、讯问之意义106

二、讯问之机关106

三、律师免费陪侦107

四、讯问之程序107

五、缄默权109

第二节 讯问之笔录、录音及录影109

一、被告陈述之记载109

二、讯问被告之录音、录影110

三、犯罪嫌疑人之询问110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111

第一节 羁押概说111

一、羁押之意义111

二、拘捕前置原则111

三、拘提与羁押之不同111

四、羁押之机关112

第二节 羁押之要件112

一、一般犯罪之羁押要件112

二、特种犯罪之羁押要件(预防性羁押)113

三、具保、责付、限制住居113

第三节 羁押之程序114

一、押票之签发114

二、押票之记载114

三、羁押之执行115

第四节 羁押之处所与管理115

一、羁押处所之变更115

二、羁押之管理116

第五节 羁押之期间117

一、羁押之期间与延长117

二、法院延长羁押裁定之送达117

三、发回更审羁押期间之计算118

四、其他羁押期间之计算118

第六节 羁押之撤销119

一、撤销羁押之意义119

二、撤销羁押之原因119

第七节 停止羁押121

一、停止羁押概说121

二、具保122

三、责付124

四、限制住居126

五、停止羁押之被告应遵守事项126

第八节 再执行羁押127

一、再执行羁押之意义127

二、再执行羁押之要件127

三、再执行羁押之程序128

第九节 迳命具保、责付、限制住居之执行羁押128

第十节 有关羁押、没入保证金及退保问题129

一、以法院裁定行之129

二、以检察官命令行之130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131

第一节 搜索概说131

一、搜索之意义131

二、搜索之目的131

三、搜索之客体131

四、搜索之机关132

第二节 搜索之程序132

一、搜索应持搜索票132

二、搜索票之声请133

三、搜索之执行133

四、搜索后之处理135

五、执行搜索之注意事项135

第三节 搜索之限制136

一、人身之限制136

二、物件之限制136

三、处所之限制137

四、时间之限制138

第四节 扣押139

一、扣押之意义139

二、搜索与扣押之不同139

三、扣押之客体139

四、扣押之机关140

五、扣押之程序141

六、扣押物之发还142

第十二章 证据144

第一节 通则144

第一款 证据概说144

一、证据之意义144

二、证据之种类144

第二款 证据与犯罪事实147

一、无罪推定原则147

二、检察官能否借由办案教训当事人148

三、证据裁判主义149

第三款 举证责任150

一、检察官之举证责任150

二、无庸举证事项153

三、被告之举证责任153

第四款 证据判断之主义154

一、自由心证主义154

二、法定证据主义156

三、我国司法院对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之函示156

第五款 证据能力157

一、证据能力157

二、有证据能力者157

三、无证据能力者165

四、测谎与自白171

五、污点证人172

六、毒树果实理论173

第六款 证据之调查174

一、证据调查概说174

二、调查证据之程序176

三、物证之调查178

四、书证之调查179

五、人证之调查180

六、声明异议186

七、有关人员在庭之权利义务188

八、法官之讯问188

第二节 人证189

第一款 证人之意义189

第二款 证人之传唤189

一、应用传票之传唤189

二、不用传票之传唤190

三、传唤监所之证人190

四、就讯证人190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190

一、为证人之义务190

二、促使证人到场之义务191

三、证人之到场义务及制裁192

四、证人之拒绝证言192

五、证人之具结193

六、证人之权利195

第四款 证人之讯问195

一、准用讯问被告之规定195

二、证人之人别讯问195

三、证人之分别讯问与对质196

四、讯问证人之方法196

五、嘱托讯问证人196

六、证人之传唤限制与警察之通知询问197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199

第一款 鉴定人概说199

一、鉴定人之意义199

二、鉴定人与证人之区别199

第二款 鉴定人之选任200

一、鉴定人之资格200

二、鉴定人选定之人数200

三、嘱托鉴定200

第三款 鉴定人之拒却201

一、鉴定人拒却之意义201

二、鉴定人拒却之原因201

三、拒却之时间201

四、拒却原因之释明202

五、拒却之准驳202

第四款 鉴定人之义务202

一、到场之义务202

二、具结之义务202

三、报告之义务203

第五款 鉴定人之权利203

一、鉴定人之费用请求权203

二、检阅卷宗及证物,及请求蒐集或调取之权203

三、请求讯问被告、自诉人或证人之权利204

第六款 鉴定之实施204

一、鉴定得在法院外实施204

二、鉴定留置204

三、鉴定留置之执行205

四、鉴定留置预定期间及处所206

五、鉴定之必要处分207

六、鉴定证人210

第七款 通译211

一、通译之意义211

二、通译之种类211

三、通译准用鉴定之规定211

第四节 勘验211

第一款 勘验概说211

一、勘验之意义212

二、勘验之目的212

三、勘验之客体212

四、勘验之机关212

第二款 勘验之处分213

一、履勘处所213

二、检查身体213

三、检验尸体213

四、解剖尸体213

五、检查与案情有关系之物件214

六、其他必要之处分214

第三款 勘验之限制214

一、检查身体处分之限制214

二、勘验场所及方法之限制215

三、夜间勘验之限制215

第四款 勘验之程序215

一、勘验时之到场人215

二、检验或解剖尸体处分216

三、勘验时之在场人216

四、暂停勘验应为之处分217

五、嘱托勘验217

第五款 勘验应注意事项217

第六款 相验218

一、相验概说218

二、相验处分之种类218

第五节 证据保全218

第一款 证据保全概说218

一、证据保全之意义218

二、本节增订之缘由219

三、证据保全之要件219

第二款 声请证据保全之程序219

一、侦查中声请证据保全219

二、审判中之证据保全221

第三款 证据保全之有关规定222

一、声请保全证据书状之程式222

二、实施保全证据时之在场人222

三、保全证据之保管机关222

四、准用规定223

第十三章 裁判224

第一节 裁判概说224

第一款 裁判之意义224

第二款 裁判之种类224

一、依其功能分224

二、依其审理内容分224

三、依裁判之对象分225

四、依裁判之程序分225

第三款 判决与裁定之不同225

一、是否经言词辩论225

二、决定主体之不同226

三、是否须叙述理由226

四、是否须经宣示226

五、表示不服之方法226

六、错误之补救226

七、提起不服之期间226

第二节 裁判之成立226

一、内部的成立226

二、外部的成立227

第三节 裁判之程式228

第一款 裁判书之制作228

第二款 裁判书之程式228

一、判决书之程式228

二、裁定书之程式229

第四节 裁判之谕知229

一、宣示230

二、公告与通知230

三、送达230

第五节 裁判之确定231

一、判决之确定231

二、裁定之确定232

第六节 裁判之效力232

一、拘束力232

二、确定力233

三、执行力233

四、证明力233

第二编 第一审234

第一章 公诉234

第一节 法院之审级制度及诉讼流程图234

一、法院之审级制度234

二、设置审级制度之理由235

三、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作业流程图235

第二节 公诉之侦查237

第一款 侦查之意义与目的238

第二款 侦查之机关238

一、检察官238

二、检察事务官238

三、司法警察官239

四、具有司法警察职权之其他机构240

五、案件调查未完备之处置241

六、检警联系241

七、对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之奖惩242

第三款 侦查之开始242

第四款 告诉、告发、自首、其他情事或请求而发动侦查243

一、告诉243

二、告发254

三、自首256

四、其他情事256

五、请求257

第五款 侦查之实施258

一、侦查之方式258

二、侦查之辅助260

三、无管辖权之通知与移送260

第六款 侦查之终结261

一、基本原则261

二、我国之起诉制度263

三、不起诉处分263

四、缓起诉处分267

五、不起诉、缓起诉或撤销缓起诉处分之程序269

六、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之效力270

七、声请再议271

八、声请交付审判274

第七款 侦查之停止276

一、须停止侦查之原因277

二、不得终结之侦查277

第八款 起诉书正本之送达277

第九款 检察官之签结278

第二节 起诉279

第一款 起诉之意义279

一、起诉概说279

二、提起公诉之要件279

第二款 提起公诉之程式279

一、一般起诉280

二、追加起诉281

三、日本之起诉状一本主义282

第三款 起诉之效力284

一、诉讼之系属284

二、起诉之效力284

第四款 起诉之撤回287

一、撤回起诉之期限287

二、撤回起诉之原因287

三、撤回起诉之程式287

四、撤回起诉之效力287

五、撤回起诉之限制288

第三节 审判288

第一款 审判概说288

一、审判之意义288

二、审判之指导原则289

三、审判之开始292

第二款 审判之准备程序293

一、审判期日之指定293

二、审判期日前被告之询问及法定程式之补正294

三、简式审判程序297

四、审判期日前其他准备事项299

五、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权限300

第三款 审判之形式301

一、审判之组成份子301

二、法庭之形式303

第四款 审判期日之程序305

一、朗读案由305

二、审判长对被告作人别讯问306

三、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306

四、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之事项307

五、调查证据程序307

六、言词辩论之次序309

七、再行辩论309

八、被告之最后陈述310

九、当事人对科刑范围表示意见310

十、宣示辩论终结310

第五款 再开辩论310

一、再开辩论之原因310

二、再开辩论与再行辩论之区分311

第六款 审判之连续311

第七款 审判之更新311

一、更新审判之意义311

二、更新审判之情形312

三、再开辩论与更新审判之不同312

第八款 审判之停止312

一、审判停止之原因313

二、审判停止之回复314

第九款 审判之判决314

一、判决之意义314

二、裁判之评议314

第十款 判决之种类315

一、实体判决之种类315

二、形式判决之种类319

三、出席判决与缺席判决321

四、不经言词辩论而为判决323

第十一款 判决书之制作与宣示判决324

一、判决书之记载324

二、通常程序之判决书的制作内容325

三、判决书之简化329

四、判决之更正329

五、判决之宣示329

第十二款 判决后之处理330

一、判决正本之送达330

二、判决书之登报330

三、判决对羁押之效力330

四、扣押物之处分331

五、赃物之处理331

第二章 自诉332

第一节 自诉概说332

一、自诉之意义332

二、自诉与公诉之不同332

三、自诉与告诉之不同333

四、告诉与公诉及自诉之不同333

第二节 自诉之主体334

一、犯罪之被害人334

二、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亲属335

第三节 自诉之程式335

一、自诉之程式336

二、自诉与公诉程式之不同336

三、自诉之限制336

四、法院收受自诉案件后之审查338

第四节 自诉之效力339

一、一部提起自诉,效力及于他部339

二、自诉之效力,不及于自诉状所指被告以外之人339

三、同一案件经提起自诉者,不得再行告诉或请求340

第五节 自诉之撤回340

一、自诉得予撤回之情形340

二、撤回自诉之方式341

三、撤回自诉之效力341

第六节 自诉之审判程序342

一、自诉代理人之通知及自诉人之传唤342

二、自诉状缮本之送达342

三、审判期日自诉代理人之诉讼行为342

四、检察官协助自诉343

五、自诉代理人不到庭之处理343

六、自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之处理343

七、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断之处理343

第七节 自诉之承受与担当344

一、自诉之承受344

二、自诉之担当344

第八节 自诉之裁判345

一、迳行判决345

二、不受理之判决345

三、管辖错误之判决346

四、判决宣判之告知事项346

五、判决书之送达346

第九节 自诉之反诉347

一、反诉概说347

二、反诉之程序348

三、自诉准用公诉程序348

第三编 上诉349

第一章 通则349

第一节 上诉概说349

一、上诉之意义349

二、上诉审之构造351

三、覆审、续审、事后审352

第二节 上诉之主体353

一、当事人353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354

三、被告原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354

第三节 上诉之范围354

一、一部上诉者355

二、全部上诉355

第四节 上诉之期间与上诉之程式356

一、上诉期间之计算356

二、上诉之程式357

第五节 上诉权之丧失358

一、上诉权之舍弃358

二、上诉之撤回359

三、舍弃上诉与撤回上诉之比较361

第二章 第二审362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概说362

一、第二审上诉之意义362

二、上诉之理由及范围362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之程序363

第一款 原审法院之处理363

一、裁定驳回上诉363

二、卷宗证物之送交364

三、监所被告之解送364

第二款 第二审法院之审判365

一、准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365

二、第二审之特别规定365

第三节 第二审法院之判决366

一、驳回判决366

二、撤销原审判决367

第四节 不利益变更之禁止原则369

一、意义369

二、所谓适用法条不当,是否得谕知较重之刑370

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可否适用于三审371

第五节 第二审之缺席判决及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371

一、迳行判决371

二、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371

第六节 第二审之判决书372

一、判决书之记载372

二、得上诉正本之记载方法373

第三章 第三审374

第一节 第三审上诉概说374

一、第三审上诉之意义374

二、刑事上诉三审流程图375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限制375

一、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之规定375

二、可否提起第三审上诉应酌情决定者376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理由379

一、相对违背法令379

二、绝对违背法令380

三、违背法令无影响判决结果之问题390

四、刑事妥速审判法对上诉之限制390

五、准违背法令391

第四节 第三审上诉之程序391

一、提出上诉书状,叙述上诉理由391

二、他造当事人提出答辩书392

三、原审法院之处理392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之审判393

一、移审后当事人得补提书状393

二、第一审审判程序之准用393

三、第三审法院之调查范围394

第六节 第三审法院之判决396

一、驳回判决396

二、撤销原判决397

三、最高法院与检察署对调查证据之论辩400

四、为被告利益撤销原判决之效力402

第七节 第二审上诉与第三审上诉之异同403

一、上诉程式叙述理由403

二、审理方式403

三、审理性质403

四、代理人与辩护人之委任403

五、判决结果403

六、救济程序403

第四编 抗告404

第一章 抗告404

第一节 抗告概说404

一、抗告之意义404

二、抗告之主体405

第二节 抗告之限制406

一、对于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之裁定,原则上不得抗告406

二、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案件407

三、第三审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407

四、法院就本法第416条之声请所为之裁定407

五、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庭审判之裁定,不得抗告407

第三节 抗告之程序408

一、抗告之期间408

二、抗告人之程序408

三、原审法院之程序409

四、抗告法院410

第二章 再抗告411

第一节 再抗告概说411

一、再抗告之意义411

二、再抗告之限制411

第二节 再抗告之程序412

一、再抗告人之程序412

二、抗告法院之程序412

三、再抗告法院之裁判412

第三章 准抗告414

第一节 准抗告概说414

一、准抗告之意义414

二、抗告与准抗告之区别414

第二节 准抗告之范围415

一、准抗告声请之事由415

二、准抗告声请之期间415

三、准抗告之处理416

第三节 抗告准用上诉之通则416

一、上诉范围之准用416

二、上诉程式之准用417

第五编 再审418

第一节 再审概说418

一、再审设立之原因418

二、再审制度之立法例418

三、刑事再审流程图419

四、再审之意义419

第二节 声请再审419

一、声请再审之原因419

二、声请再审之期间423

第三节 再审之管辖法院423

一、第一审判决之再审归原第一审法院管辖424

二、第二审判决之再审归原第二审法院管辖424

三、第三审判决之再审归原为该案第二审判决之法院管辖424

第四节 再审之声请权人424

一、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424

二、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424

第五节 声请再审之程式425

一、叙述再审理由之书状425

二、附具原判决之缮本425

三、附具证据425

四、向管辖法院提出426

五、声请再审426

六、在监所受判决人之声请再审426

第六节 再审之效力426

一、再审裁定前,检察官得命停止执行426

二、法院开始再审之裁定后,得以裁定停止刑罚之执行427

第七节 声请再审之撤回427

一、撤回之时期427

二、撤回之主体427

三、撤回之效力427

四、撤回之程式427

第八节 再审之审判427

一、声请再审之裁判428

二、再审案件之审判428

第六编 非常上诉430

第一章 非常上诉概说430

一、非常上诉之意义430

二、非常上诉之性质430

三、非常上诉之学说431

第二章 非常上诉之提起433

一、非常上诉之上诉权人433

二、非常上诉之对象433

三、提起非常上诉之程式434

四、非常上诉之管辖法院434

第三章 非常上诉之审判435

一、审判之程序435

二、调查之范围435

三、非常上诉之判决435

第四章 非常上诉之效力437

第七编 简易程序438

第一章 简易程序概说438

一、简易程序之意义438

二、简易程序之要件438

三、简易程序之声请439

第二章 检察官之求刑与法院之量刑440

一、检察官之求刑440

二、法院之量刑440

三、简易程序变更为通常程序441

四、简易判决之立即处分441

五、简易判决应记载事项442

六、简易判决正本之送达442

第三章 简易裁判之救济443

一、上诉部分443

二、抗告部分443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444

一、协商程序之立法及其缺失444

二、我国运用协商程序产生之弊端444

三、适用协商程序之要件445

四、协商之撤销或撤回446

五、法院不得为协商判决之情形447

六、法院为协商判决447

七、执行与协商范围之记录447

八、公设辩护人之指定448

九、协商声请之裁定驳回448

十、协商过程中陈述采为证据之禁止规定448

十一、判决书制作及送达之准用449

十二、宣示判决笔录449

十三、协商上诉之限制规定449

十四、协商判决之上诉准用450

第八编 执行451

第一章 执行之概念451

一、执行之意义451

二、执行裁判之时期451

第二章 裁判执行之机关453

一、裁判法院之检察官453

二、上级法院之检察官453

三、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454

第三章 指挥执行与执行之顺序455

一、指挥执行455

二、执行之顺序455

第四章 各种裁判之执行456

一、死刑之执行456

二、自由刑之执行457

三、财产刑之执行458

四、扣押物之处分之发还460

五、撤销缓刑宣告之声请460

六、更定其刑之声请461

七、易刑处分之执行462

八、保安处分之执行463

九、声明疑义或异议465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468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概念468

一、附带民事诉讼之意义468

二、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之要件468

三、附带民事诉讼之范围469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470

一、原告470

二、被告470

第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提起472

一、提起之期间472

二、提起之程式472

第四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管辖474

一、牵连管辖或管辖竞合之裁定474

二、对管辖错误及移送案之谕知474

第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程序475

一、原则上准用刑事诉讼之规定475

二、准用民事诉讼法之事项475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审判程序477

一、传唤当事人及关系人477

二、审理之时期477

三、检察官不参与477

四、缺席判决477

五、调查证据之方法477

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依据47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裁判479

一、驳回原告之诉及判决被告败诉479

二、判决被告之败诉480

三、移送法院民事庭480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上诉482

一、第二审上诉482

二、第三审上诉483

三、上诉之裁判484

四、移送该管法院民事庭485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再审486

附录487

一:100、101年高普特考测验题出现率487

二:100年高普特考测验题488

三:101年高普特考测验题505

索引513

-人名部分513

-名词部分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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