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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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03673036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176页
  • 文件大小:4MB
  • 文件页数:201页
  • 主题词:物权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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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1

第二条 调整范围2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3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3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4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5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5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6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6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6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7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8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9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9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9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9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10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10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10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11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12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12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13

第二节 动产交付13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13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14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15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15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16

第三节 其他规定16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16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17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17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18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18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18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19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19

第三十五条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19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20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20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21

第二编 所有权21

第四章 一般规定21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21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22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23

第四十二条 征收23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24

第四十四条 征用25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6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26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27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27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28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28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29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专属所有权29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国家专属所有权30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30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31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31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32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33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33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34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35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35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36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37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37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38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38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39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40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40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41

第七十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41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41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42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43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43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44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45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45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46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归属与使用47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48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48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49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50

第七章 相邻关系50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50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依据51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51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52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52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53

第九十条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53

第九十一条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53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补偿54

第八章 共有55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含义与共有的形式55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55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56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56

第九十七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57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57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58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59

第一百零一条 应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59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60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61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61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62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62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62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63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63

第一百零九条 获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64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64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64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65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66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66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6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67

第三编 用益物权68

第十章 一般规定68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68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6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69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69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71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7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72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73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7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74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7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7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7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的登记77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77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78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78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依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79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80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8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8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8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8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2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3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8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84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权属85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85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与期限86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筑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86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8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87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88

第一百四十九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89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89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90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90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90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衔接性规定9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91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91

第十四章 地役权91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含义91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92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与登记9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93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93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93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9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经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9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9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95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96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权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9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9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后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97

第四编 担保物权98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98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98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9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99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100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100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100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101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102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102

第十六章 抵押权10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102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含义102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10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10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105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押105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106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106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流押的禁止107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10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10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108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10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110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110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111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112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113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11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11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115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116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116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117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118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118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118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119

第二百露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119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120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法律适用依据120

第十七章 质权121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1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含义与基本权利121

第二百零九条 质押的禁止121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122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流质约款的禁止122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交付生效123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孳息收取权123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与法律责任124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124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125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125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放弃126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的返还与质权的实现126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127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归属规则127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128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8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128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129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优先实现质权的权利129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130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131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132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依据133

第十八章 留置权133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含义133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权财产与债权关系133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134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134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135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135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135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136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归属规则13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136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137

第五编 占有137

第十九章 占有137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137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138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138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139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139

附则140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140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140

附录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64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175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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