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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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
  • Helmut Satzger著;王士帆译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9789862553978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653页
  • 文件大小:151MB
  • 文件页数:705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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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绪论3

第一章 国际脉络下的刑事法3

第二章 「国际刑法」的多元概念4

一、概览4

二、国际刑法4

三、超国家刑法(尤指欧洲刑法)5

四、刑法适用法6

五、司法互助法7

第二编 刑法适用法11

第三章 刑法适用法的功能11

一、刑罚权限依据11

二、可适用之刑法(准据刑法)11

三、多重刑事追诉之危险15

四、刑法适用法与个别刑法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的关系17

第四章 连系因素模式19

一、国家创设权限之权限19

二、国际承认之原则20

(一)概述国际法接受的连系因素20

(二)属地原则21

(三)积极属人原则22

(四)保护原则24

1.国家保护原则24

2.个人保护原则(消极属人原则)25

(五)世界法原则25

(六)刑事司法代理原则27

(七)权限分配原则28

(八)欧盟保护原则(旧称:欧体保护原则)28

第五章 德国《刑法》的刑法适用法30

一、立法历程30

二、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之基本指导原则31

三、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的释义学归类33

四、刑法适用法条文之「犯罪行为」与「行为人」34

(一)犯罪行为34

(二)行为人35

五、德国刑法适用于内国犯罪36

(一)《刑法》第3条(属地原则)37

1.《刑法》第9条第1项犯罪地概念37

(1)行为地的判断问题42

(2)结果地的判断问题45

(3)问题:共犯的犯罪地52

(4)问题:网路犯罪的犯罪地58

2.内国概念65

(1)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内国概念65

(2)德国分裂时期的事实内国概念65

(3)回归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概念66

(4)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定义67

3.治外法权人不适用德国刑法?67

(二)《刑法》第4条(国旗原则)68

六、德国刑法适用于外国犯罪71

(一)《刑法》第5条71

1.基本想法71

2.连系因素72

3.诉讼配套73

4.适用举例与问题73

(1)《刑法》第5条第9款行为人概念73

(2)《刑法》第5条第12款犯罪类型与体系75

(二)《刑法》第6条(世界法原则)76

(三)《刑法》第7条(积极与消极属人原则、刑事司法代理原则)80

1.所实现之原则81

2.「德国人」或「外国人」为行为人与被害人82

(1)国家法的本国人概念82

(2)德国人为被害人(刑法第7条第1项)83

(3)德国人为行为人(刑法第7条第2项第1款)84

(4)外国人为行为人(刑法第7条第2项第2款)85

(5)共犯在刑事司法代理原则的问题86

3.犯罪地之可罚性87

(1)犯罪地以刑罚处罚行为者87

(2)犯罪地法的阻却违法、减免罪责及其他实体法「排除刑罚」事由89

(3)犯罪地法的程序障碍92

(4)事实上不追诉94

4.诉讼配套94

第六章 德国犯罪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内国法益为限96

第三编 欧洲刑法105

第七章 欧洲刑法基础与基本问题105

一、「欧洲刑法」之意义105

二、欧盟法对刑事法的影响106

(一)欧盟一级法的历史发展107

(二)法律制定vs.法律同化110

第八章 超国家之欧洲刑法112

一、欧盟现有制裁措施112

(一)欧盟法数种制裁类型112

1.罚锾112

2.其他经济制裁113

3.其他失权113

(二)属于广义刑法之制裁114

二、欧洲犯罪刑法115

(一)用语115

(二)现行法有欧洲犯罪刑法之法源?116

(三)欧盟的刑法制定权限120

三、「欧洲刑法」未来计画129

(一)《保护欧盟经济利益刑法规范Corpus Juris 》(Corpus Juris 2000)129

(二)《保护欧体经济利益与创设欧盟检察署绿皮书》130

第九章 欧洲法影响下的内国实体刑法133

一、通则133

(一)刑法无法抗拒欧盟法影响133

(二)犯罪刑法的特殊性135

二、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一级法137

(一)以欧盟法作为内国刑法的上限138

1.内国犯罪要件违反欧盟法138

2.内国法律效果违反欧盟法140

(1)处罚程度违反欧盟法140

(2)处罚类型违反欧盟法142

(二)欧盟忠诚义务(欧盟条约第4条第3项)作为内国刑法一般底限144

三、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二级法:尤其依《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发布之指令147

(一)通则与体系147

(二)对抗跨境犯罪(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1项)148

1.对旧欧盟第三支柱之变革148

2.目前为止发布的法案148

3.《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1项要件150

(三)附属权限(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2项)154

1.权限条文的附属特性154

2.过去法律状态155

(四)最低限度调和化之权限158

(五)《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3项紧急煞车条款161

1.基本构想与程序161

2.内容要求162

(六)《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以外的调和化权限163

1.权限基础163

2.类推适用「紧急煞车条款」165

(七)补充:欧洲刑事政策构想167

1.背景基础167

2.欧洲刑事政策个别原则168

四、内国刑法条文参照欧盟法规170

(一)前言170

1.在「指令」的行为条文171

2.在「规则」的行为条文171

(二)与欧盟有关的空白刑法立法问题172

1.参照效果与解释问题172

2.与明确性原则的冲突175

(1)明确性的一般要求175

(2)「参照欧盟法」之特殊性177

(3)内国法规命令的交互参照条款180

(4)可罚性漏洞与从轻原则182

五、适用内国刑法时尊重欧盟法185

(一)前言185

(二)不予适用效力186

1.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真正冲突187

2.刑罚效果层面的真正冲突190

3.与欧盟法的假象冲突192

(三)符合欧盟法之解释193

1.通论194

2.符合欧盟法之解释与刑法196

3.适用案例197

(1)对内国刑法采取符合欧盟法之扩张解释,以保护欧盟法益198

(2)个别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从属性201

(3)过失犯203

(4)量刑206

(四)框架决议对刑法适用的意义208

第十章 欧洲刑事追诉213

一、欧盟刑事追诉机构213

(一)欧盟警察署213

(二)欧盟司法合作组织216

(三)欧盟诈欺犯罪防制局220

(四)欧盟检察署之设置计画222

二、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合作227

(一)总论:相互承认原则227

(二)现今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法案231

1.欧盟逮捕令231

(1)《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231

(2)德国转化《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234

(3)其他会员国之转化236

2.欧盟监控令状238

3.证据司法互助,尤其欧盟证据令状239

4.制裁裁判之执行互助241

(三)相互承认原则之立法:《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243

1.适用范围243

2.《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第2项法律同化界限244

(四)资讯交换,尤其是可支配性原则245

三、刑事诉讼法范围之法律同化250

(一)适用范围250

1.证据容许性(第1款)251

2.刑事程序之个人权利(第2款)251

3.被害人权利(第3款)255

4.刑事程序其他特别面向(第4款)256

(二)紧急煞车机制257

四、一事不再理258

(一)一事不再理在法秩序内部的基础意义259

(二)数欧盟国对同一行为之制裁260

1.泛欧洲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塑造260

2.《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0条的关系263

3.《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要件与适用266

(1)「确定裁判」267

(2)「同一行为」270

(3)执行要素272

(4)以禁止双重处罚作为欧盟逮捕令之执行障碍274

第十一章《欧洲人权公约》280

一、欧洲理事会280

(一)欧洲理事会属于国际组织280

(二)欧洲理事会与刑事法有关之活动281

二、《欧洲人权公约》282

(一)《欧洲人权公约》在各法秩序的意义283

1.以有利原则为出发点283

2.对内国法意义——特别论述德国法283

3.《欧洲人权公约》对欧盟法的意义286

(1)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286

(2)《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与《欧盟条约》第6条第3项288

(3)欧盟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关系289

(二)公约国与欧洲人权法院对公约之解释291

(三)刑事(程序)权利担保292

1.《欧洲人权公约》保障之总论292

(1)补充性的基本权利保护292

(2)享有公约权利者与承担义务者293

2.公约相关刑事权利保障及其审查294

3.生命权:公约第2条第1项296

4.禁止酷刑、禁止侮辱之惩罚:公约第3条300

(1)保护领域规定与绝对禁止酷刑300

(2)状况1:威胁刑求304

(3)状况2:对被逮捕人或拘禁者之医疗干预307

(4)状况3:驱逐出境与引渡308

5.剥夺人身自由之条件:公约第5条310

6.公平审判权利:公约第6条第1项、第3项315

(1)保护范围316

(2)对法院及法院程序之要求318

(3)公平审判程序之要求322

7.无罪推定:公约第6条第2项331

8.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即无刑罚、禁止回溯):公约第7条331

(1)保护范围332

(2)明确性诫命333

(3)禁止类推335

(4)禁止溯及既往335

9.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权利:公约第8条340

10.刑事案件救济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2条第1项343

11.一事不再理: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4条第1项343

(四)程序权与机关组成345

1.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公约》之机关345

2.个人申诉与国家申诉347

3.判决类型(当事人间生效之确认判决)348

4.判决对公约国之效力348

第四编 国际刑法357

第十二章 国际刑法基础357

一、国际刑法概念357

二、实现国际法刑罚权之模式360

三、国际刑法与国家之国际责任法364

四、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刑法——所谓「条约犯罪」365

第十三章 国际刑法之历史发展368

一、1919年以前之发展368

二、凡尔赛战犯审判与莱比锡战犯审判369

(一)《凡尔赛和约》369

(二)莱比锡战犯审判370

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371

(一)法庭结构372

1.管辖权372

2.审判法庭组织373

(二)程序法373

(三)判决373

(四)纽伦堡审判之批评374

(五)结论375

四、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375

五、冷战与「转捩点」376

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378

(一)审判法庭380

1.管辖权380

2.审判法庭之组成与结构381

3.法律效果381

(二)前南法庭适用之犯罪要件382

(三)审判法庭合法性382

七、卢安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384

八、混合法庭385

第十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393

一、法规结构393

二、法院职责394

三、管辖权394

(一)行为人管辖394

(二)事物管辖395

(三)土地管辖与「连系因素」396

(四)时间管辖397

四、开启法院运作(「启动机制」)397

(一)国家申诉(缔约国提交情势)398

(二)检察官独立侦查400

(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401

五、补充性原则404

六、内部组织408

(一)法官409

(二)书记官处410

(三)检察官(原告)410

(四)财务410

七、刑事程序411

(一)侦查程序411

(二)起诉审查程序:确认听审412

(三)审判程序414

(四)上诉与再审414

(五)特别规定:被害人权利415

(六)结论418

八、刑罚及执行418

九、时效与判决确定力419

十、法律政策评价419

第十五章 国际刑法总则424

一、法源依据424

(一)国际刑法的一般法源424

(二)国际刑法的特别法源425

二、解释规则与罪刑法定原则428

(一)国际法之解释规则428

(二)国际刑法的解释429

三、个人责任431

四、国际犯罪行为之架构431

(一)一般客观犯罪要素433

(二)一般主观犯罪要素434

(三)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440

1.正当防卫441

2.紧急避难442

3.依命令之行为445

4.错误445

5.无归责能力448

6.豁免449

7.时效451

8.超法规之排除刑责事由451

五、正犯与共犯452

(一)正犯453

1.直接正犯453

2.共同正犯453

3.以「共同犯罪集团」扩大共同正犯?454

4.间接正犯459

(二)共犯460

1.教唆犯460

2.帮助犯460

3.协助团体犯罪461

六、上级责任463

七、未遂与中止466

八、不作为犯468

第十六章 国际刑法分则471

一、灭绝种族罪471

(一)发展471

(二)保护法益474

(三)犯罪要件体系474

(四)一般客观要件475

(五)一般主观要件478

(六)灭绝种族行为480

1.杀害480

2.致使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伤害481

3.故意使一团体处于会毁灭生命的生活状态482

4.阻止生育482

5.强迫转移儿童483

二、危害人类罪484

(一)发展485

(二)保护法益488

(三)犯罪要件体系488

(四)整体犯罪之客观要件489

(五)整体犯罪之主观要件492

(六)各项犯罪行为493

1.谋杀493

2.灭绝493

3.奴役494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494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之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495

6.酷刑495

7.性犯罪496

8.迫害497

9.强迫人员失踪497

10.种族隔离498

11.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498

三、战争罪499

(一)发展500

(二)保护法益502

(三)犯罪要件体系502

(四)「武装冲突」客观要件504

(五)关于「武装冲突」的主观要件506

(六)各项犯罪行为507

1.客观与主观要素507

2.国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规约第8条第2项第1款)508

3.国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规约第8条第2项第2款)509

4.国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规约第8条第2项第3款)511

5.国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规约第8条第2项第5款)511

四、侵略罪512

(一)国际习惯法之侵略罪513

(二)《罗马规约》之侵略罪514

1.犯罪构成要件517

2.审判权(发动机制)519

3.生效522

4.结论523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在德国法之转化与落实526

一、德国《罗马规约法》526

二、修订德国《基本法》第16条第2项526

三、德国《执行「罗马规约」法案》527

四、德国《国际刑法》528

(一)立法动机529

1.德国刑法在《国际刑法》生效前之短缺529

2.无法直接适用依国际习惯法建立之犯罪要件531

3.德国《罗马规约法》不生直接适用《罗马规约》犯罪要件之效力532

(二)《国际刑法》内容532

(三)在规约补充性原则与《基本法》之间的《国际刑法》534

1.《国际刑法》未满足《罗马规约》之处536

(1)《国际刑法》总则536

(2)《国际刑法》分则540

2.与《基本法》第103条第2项之冲突541

(1)有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542

(2)参照国际习惯法544

(3)参照国际条约545

(四)无限制的世界法原则——扩大刑法适用法546

(五)结论548

参考文献551

关键词索引559

附录一:德国《刑法》第3条至第9条(刑法适用法)575

附录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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