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
  • 黄道秀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61021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285页
  • 文件大小:33MB
  • 文件页数:302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执行(法律)-法典-俄罗斯

PDF下载


点此进入-本书在线PDF格式电子书下载【推荐-云解压-方便快捷】直接下载PDF格式图书。移动端-PC端通用
种子下载[BT下载速度快]温馨提示:(请使用BT下载软件FDM进行下载)软件下载地址页直链下载[便捷但速度慢]  [在线试读本书]   [在线获取解压码]

下载说明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

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总则3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规定3

第一章 一般规定3

第1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宗旨和任务3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结构和内容3

第3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与国际法文件4

第4条 关于刑罚执行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

第5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对被判刑军人的效力5

第6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5

第7条 执行刑罚和适用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的根据5

第8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原则5

第9条 被判刑人的改造和改造的基本手段6

第二章 被判刑人的法律地位6

第10条 被判刑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6

第11条 被判刑人的基本义务7

第12条 被判刑人的基本权利7

第13条 被判刑人的人身安全权10

第14条 保障被判刑人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10

第15条 被判刑人的要求及其审议程序11

第三章 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关及对其活动的监督12

第16条 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关12

第17条 关于服刑场所的通知14

第18条 对被判刑人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14

第18-1条 在执行被判刑人不与社会隔离的刑罚时宣布通缉和进行侦缉活动16

第19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17

第20条 法院监督17

第21条 部门监督17

第22条 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行政遵守法律情况的检察监督18

第23条 社会团体参与对保障人权的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促进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工作18

第24条 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造访19

分则21

第二编 不将被判刑人与社会隔离的刑罚的执行21

第四章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执行21

第25条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执行程序21

第26条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执行与服刑的条件22

第27条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期限的计算22

第28条 被判刑人服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单位行政的职责23

第29条 被判处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人员的责任23

第30条 恶意逃避服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23

第五章 罚金刑的执行24

第31条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24

第32条 恶意逃避交纳罚金24

第六章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和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的执行25

第33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的执行程序25

第34条 被判刑人工作单位行政的职责26

第35条 有权撤销从事某种活动许可证的机关的职责27

第36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期限的计算27

第37条 被判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人的义务28

第38条 不执行关于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权利的刑事判决的责任28

第七章 劳动改造刑的执行28

第39条 劳动改造刑的执行程序28

第40条 劳动改造刑的服刑条件29

第41条 (失效)30

第42条 劳动改造期限的计算30

第43条 被判处劳动改造刑的人工作单位行政的职责31

第44条 从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工资中扣款的程序32

第45条 (失效)33

第46条 违反劳动改造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以及恶意逃避服刑的责任33

第八章 限制自由刑的执行34

第47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34

第47-1条 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34

第48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35

第49条 限制自由期限的计算35

第50条 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36

第51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39

第52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39

第53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39

第54条 刑事执行检查处的职责39

第55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40

第56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40

第57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40

第58条 违反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以及逃避服限制自由刑的责任40

第59条 对判处限制自由刑的人适用奖励和处罚措施的程序42

第60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的人员服刑的监管42

第八·一章 强制劳动刑的执行43

第60-1条 强制劳动刑的服刑地点43

第60-2条 将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员押送到服刑地点44

第60-3条 强制劳动期限的计算45

第60-4条 强制劳动刑的服刑程序45

第60-5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47

第60-6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47

第60-7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劳动安置48

第60-8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劳动条件48

第60-9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工作单位的行政的义务49

第60-10条 从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员工资中扣款49

第60-11条 改造中心行政的义务50

第60-12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教育工作50

第60-13条 对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奖励措施50

第60-14条 对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处罚措施51

第60-15条 违反强制劳动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51

第60-16条 对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员适用奖励和处分措施的程序52

第60-17条 逃避服强制劳动刑53

第60-18条 对被判刑强制劳动人员的监管和预防违反强制劳动刑服刑程序和条件的措施54

第60-19条 监管和监督的技术手段54

第60-20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物质责任55

第60-21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强制社会保险55

第九章 附加刑的执行56

第61条 关于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的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56

第62条 (失效)56

第63条 (失效)56

第64条 (失效)56

第65条 (失效)57

第66条 (失效)57

第67条 (失效)57

第三编 拘役刑的执行58

第十章 拘役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58

第68条 拘役刑的服刑场所58

第69条 拘役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58

第70条 吸收被判处拘役刑的人参加劳动59

第71条 对被判处拘役刑的人适用的奖励和处罚措施59

第72条 被判处拘役刑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59

第四编 剥夺自由刑的执行60

第十一章 剥夺自由刑执行的一般规定60

第73条 剥夺自由刑的服刑场所60

第74条 改造机构的种类61

第75条 押送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去服刑63

第75-1条 押送被判刑人到改造村服刑63

第7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押送65

第77条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留在侦查羁押所或监狱完成庶务性工作66

第77-1条 吸收被判剥夺自由刑的人参加侦查行为或法庭审理66

第77-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另案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的羁押期68

第78条 改造机构种类的变更68

第79条 改造机构接受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71

第80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改造机构中分开关押71

第8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一个改造机构服满整个刑期72

第81-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在居留地的注册登记和移民登记73

第十二章 改造机构中的管束制度及其保障手段73

第82条 改造机构的管束制度及其基本要求73

第83条 监管和监督的技术手段75

第84条 改造机构中的业务搜查活动76

第85条 改造机构中特殊条件下的管束制度76

第86条 安全措施及其适用的根据77

第十三章 改造机构中的服刑条件77

第87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服刑条件77

第8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78

第8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探视79

第90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接收包裹、转交物品和印刷邮件80

第9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通信、汇款81

第9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通电话82

第93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放风83

第94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看电影电视和收听广播83

第95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购买和保存书刊和文具84

第9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无人押解或无人随行情况下往来的条件和程序85

第97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离开改造机构外出86

第9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国家强制社会保险和赡养保障88

第9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89

第100条 被判刑的孕妇、被判刑的哺乳期母亲和被判刑的有子女妇女物质生活保障的特点90

第10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医疗卫生保障91

第10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责任92

第十四章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92

第103条 吸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参加劳动92

第104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条件93

第105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报酬94

第106条 吸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参加没有报酬的劳动95

第107条 从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中扣款95

第10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96

第十五章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教育感化97

第109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教育工作97

第110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进行教育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方法97

第111条 (失效)98

第11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普通教育98

第113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99

第114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的程序100

第115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处罚措施100

第11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对服刑程序的恶意违反101

第117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处罚措施的程序102

第11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处罚隔离室、牢房型监舍、统一牢房型监舍和单人牢房的关押条件104

第119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改造机构公职人员105

第十六章 剥夺自由刑在不同种类改造机构的执行105

第120条 普通管束制度的改造营105

第121条 在普通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106

第122条 严格管束制度的改造营107

第123条 在严格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108

第124条 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109

第125条 在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110

第126条 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112

第127条 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人在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中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112

第128条 改造村113

第129条 在改造村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114

第130条 监狱115

第131条 在监狱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116

第十七章 在教养营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特点117

第132条 教养营117

第133条 在教养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119

第134条 在教养营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121

第135条 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的特点121

第136条 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人适用的处罚措施122

第137条 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处罚措施的程序122

第138条 对被刑人适用奖励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教养营公职人员123

第13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达到成年后仍留在教养营123

第140条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从教养营移送到改造营124

第141条 教学教育过程的组织124

第142条 社会团体参与教养营的工作125

第五编 限制军职刑、拘役刑和军纪营管束刑对被判刑军人的执行126

第十八章 限制军职刑的执行126

第143条 限制军职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126

第144条 从被判刑军人的军饷中扣款126

第145条 被判刑军人的调动126

第146条 对被判刑军人的教育工作127

第147条 限制军职刑执行的终止127

第148条 被解除军职的被判刑军人免于服限制军职刑或进行改判127

第十九章 拘役刑对被判刑军人的执行127

第149条 被判刑军人服拘役刑的场所127

第150条 被判刑军人分开关押128

第151条 将被判刑军人押送到禁闭室128

第152条 被判刑军人服拘役刑的程序和条件128

第153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奖励和处罚措施128

第154条 被判刑军人法律地位的特点129

第二十章 军纪营管束刑的执行129

第155条 军纪营管束刑的服刑场所129

第156条 军纪营的管束制度130

第157条 军纪营管束制度的特点130

第158条 被判刑军人的探视130

第159条 被判刑军人接收包裹、转交物品和印刷邮件131

第160条 被判刑军人的通信132

第161条 被判刑军人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132

第162条 被判刑军人离开军纪营短期外出132

第163条 被判刑军人的军事训练133

第164条 被判刑军人的劳动133

第165条 对被判刑军人的教育工作134

第166条 军纪营中服刑条件的变更134

第167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奖励措施134

第168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处罚措施135

第169条 适用奖励和处罚措施的程序135

第170条 被判刑军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136

第171条 被判刑军人在军纪营的时间计入一般军龄136

第六编 免于服刑 对免于服刑的被判刑人的帮助和监督137

第二十一章 免于服刑137

第172条 免于服刑的根据137

第172-1条 关于免于服刑的通知137

第173条 服刑的终止和释放的程序137

第173-1条 对从剥夺自由场所释放人员确定行政监管139

第174条 被判刑军人免予服刑140

第175条 提请提前免于服刑和将未服完部分的刑罚改判为较轻刑种的程序140

第176条 申请特赦的程序145

第177条 被判刑人延期服刑145

第178条 对遵守延期服刑条件的监督146

第178-1条 按规定程序被确认患有毒瘾的被判刑人延期服刑和对遵守延期服刑条件的监督147

第179条 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地位148

第二十二章 对服刑后释放的被判刑人的帮助和监督149

第180条 刑罚执行机构的行政协助对获释的被判刑人进行劳动安置和生活安置以及对他们适用医疗性措施的职责149

第181条 对服刑刑后释放的被判刑人的帮助150

第182条 获释的被判刑人获得劳动安置和生活安置以及其他社会帮助的权利151

第183条 对服刑后获释人员的监督151

第七编 死刑的执行152

第二十三章 死刑的执行152

第184条 执行死刑的一般规定152

第185条 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法律地位152

第186条 执行死刑的程序153

第八编 对被判缓刑人员的监督155

第二十四章 对被判处缓刑人员行为的监督155

第187条 对判处缓刑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155

第188条 对被判缓刑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155

第189条 考验期的计算156

第190条 被判缓刑人员的责任156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