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总整理 合同法实用手册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总整理 合同法实用手册
  • 葛伟军,王婷玉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2416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504页
  • 文件大小:64MB
  • 文件页数:530页
  • 主题词:合同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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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总则3

第一章 一般规定3

第1条 立法目的3

第2条 合同定义3

第3条 平等原则4

第4条 合同自由原则4

第5条 公平原则5

第6条 诚实信用原则7

第7条 遵纪守法原则8

第8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8

第9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8

第10条 合同的形式11

第11条 书面形式12

第12条 合同内容27

第13条 订立合同方式28

第14条 要约29

第15条 要约邀请30

第16条 要约的生效30

第17条 要约的撤回31

第18条 要约的撤销31

第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31

第20条 要约的失效31

第21条 承诺的定义31

第22条 承诺的方式31

第23条 承诺的期限32

第24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32

第25条 合同成立时间32

第26条 承诺的生效33

第27条 承诺的撤回33

第28条 新要约33

第29条 迟到的承诺33

第30条 承诺的变更33

第31条 承诺的内容33

第32条 合同成立时间33

第33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34

第34条 合同成立地点34

第35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34

第36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35

第37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35

第38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35

第39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35

第40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40

第41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41

第42条 缔约过失43

第43条 保密义务4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45

第44条 合同的生效45

第45条 附条件的合同50

第46条 附期限的合同51

第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51

第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2

第49条 表见代理53

第50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56

第51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56

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57

第53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72

第54条 可撤销合同72

第55条 撤销权的消灭79

第56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79

第57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80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80

第59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8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90

第60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90

第61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92

第62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93

第63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97

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97

第65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97

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98

第67条 先履行义务98

第68条 不安抗辩权101

第69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02

第70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102

第71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102

第72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102

第73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102

第74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108

第75条 撤销权的期间110

第76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11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11

第77条 合同变更条件111

第78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112

第79条 债权的转让112

第80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115

第81条 从权利的转移117

第82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118

第83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118

第84条 债权人同意118

第85条 承担人的抗辩119

第86条 从债的转移120

第87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120

第88条 概括转让120

第89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120

第90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120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21

第91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121

第92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121

第93条 合同约定解除122

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122

第95条 解除权消灭126

第96条 解除权的行使127

第97条 解除的效力128

第98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128

第99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128

第100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129

第101条 提存的要件130

第102条 提存后的通知136

第103条 提存的效力136

第104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137

第105条 免除的效力137

第106条 混同的效力137

第七章 违约责任137

第107条 违约责任137

第108条 拒绝履行140

第109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40

第110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40

第111条 瑕疵履行141

第112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141

第113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142

第114条 违约金147

第115条 定金156

第116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157

第117条 不可抗力157

第118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57

第119条 减损规则157

第120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158

第121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158

第122条 责任竞合159

第八章 其他规定160

第123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160

第124条 无名合同160

第125条 合同解释160

第126条 涉外合同162

第127条 合同监督机关163

第12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165

第129条 特殊时效182

分则184

第九章 买卖合同184

第130条 定义184

第131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198

第132条 标的物199

第133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201

第134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201

第135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203

第136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204

第137条 知识产权归属205

第138条 交付的时间207

第139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207

第140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207

第141条 交付的地点207

第142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7

第143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208

第144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208

第145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208

第146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208

第147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209

第148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09

第149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209

第150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209

第151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209

第152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210

第153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210

第154条 法定质量担保210

第155条 承受人权利210

第156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210

第157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211

第158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211

第159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213

第160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213

第161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213

第162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213

第163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214

第164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214

第165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214

第166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214

第167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214

第168条 样品买卖215

第169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215

第170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215

第171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216

第172条 招标投标买卖216

第173条 拍卖226

第174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238

第175条 互易合同238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39

第176条 定义239

第177条 主要条款239

第178条 履行地239

第179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239

第180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239

第181条 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240

第182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240

第183条 安全用电义务240

第184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240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241

第185条 定义241

第186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242

第187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244

第188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244

第189条 赠与人责任245

第190条 附义务赠与245

第191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245

第192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245

第193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245

第194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246

第195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246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246

第196条 定义246

第197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248

第198条 合同的担保249

第199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252

第200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252

第201条 贷款违约责任252

第202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252

第203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253

第204条 利率253

第205条 利息的支付254

第206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254

第207条 逾期利息255

第208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255

第209条 借款展期255

第210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256

第211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261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262

第212条 定义262

第213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267

第214条 租赁期限267

第215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268

第216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268

第217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268

第218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268

第219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268

第220条 租赁物的维修268

第221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268

第222条 租赁物的保管269

第223条 租赁物的改善269

第224条 转租269

第225条 租赁物的收益269

第226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269

第227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269

第228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270

第229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270

第230条 优先购买权270

第231条 租赁物的灭失271

第232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271

第233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271

第234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271

第235条 租赁物的返还271

第236条 续租271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272

第237条 定义272

第238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273

第239条 租赁物的购买273

第240条 索赔权273

第241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274

第242条 租赁物所有权274

第243条 租金的确定275

第244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75

第245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276

第246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276

第247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277

第248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277

第249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278

第250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279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279

第251条 定义279

第252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286

第253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286

第254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286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286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286

第257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286

第258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286

第259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286

第260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287

第261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287

第262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287

第263条 支付报酬期限287

第264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287

第265条 材料的保管288

第266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288

第267条 共同承揽288

第268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288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288

第269条 定义288

第270条 合同形式289

第271条 招标投标290

第272条 总包与分包291

第273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294

第274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294

第275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294

第276条 建设工程监理295

第277条 发包人检查权296

第278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296

第279条 竣工验收296

第280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299

第281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299

第282条 质量保证责任299

第283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299

第284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300

第285条 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300

第286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300

第287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30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3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4

第288条 定义304

第289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304

第290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304

第291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305

第292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305

第二节 客运合同305

第293条 合同的成立305

第294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305

第295条 退票与变更305

第296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305

第297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305

第298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305

第299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305

第300条 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310

第301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310

第302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310

第303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312

第三节 货运合同312

第304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312

第30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312

第306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312

第307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312

第308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312

第309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312

第310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313

第311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314

第312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316

第313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316

第314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316

第315条 运送物的留置316

第316条 货物的提存316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317

第317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317

第318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317

第319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317

第320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317

第321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317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3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17

第322条 定义317

第323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327

第324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328

第325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330

第326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331

第327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334

第328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335

第329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335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339

第330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339

第331条 委托人义务342

第332条 受托人义务343

第333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343

第334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343

第335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343

第336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343

第337条 合同的解除344

第338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344

第339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344

第340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345

第341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345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347

第342条 内容及形式347

第343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353

第344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354

第34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354

第34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355

第347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355

第348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355

第349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355

第350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356

第351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356

第352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356

第353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356

第354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357

第355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35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360

第356条 内容360

第357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364

第358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364

第359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365

第360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365

第361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365

第362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366

第363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366

第364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366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371

第365条 定义371

第366条 保管费的支付372

第367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372

第368条 保管凭证372

第369条 保管行为的要求372

第370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372

第371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373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373

第373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373

第374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373

第375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373

第376条 保管物领取373

第377条 保管物的返还373

第378条 货币等的返还373

第379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374

第380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374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374

第381条 定义374

第382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374

第383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374

第384条 仓储物的验收374

第385条 仓单374

第386条 仓单应载事项374

第387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375

第388条 检查权375

第389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375

第390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375

第391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375

第392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375

第393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375

第394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376

第395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376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376

第396条 定义376

第397条 委托范围378

第398条 委托费用378

第399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378

第400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379

第401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380

第402条 间接代理380

第403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381

第404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382

第405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382

第406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382

第407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383

第408条 另行委托383

第409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383

第410条 任意解除权383

第411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384

第412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384

第413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384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384

第414条 定义384

第415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384

第416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384

第417条 委托物的处理384

第418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385

第419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385

第420条 委托物的处置385

第421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385

第422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385

第423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38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386

第424条 定义386

第425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388

第426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388

第427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389

附则390

第428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92

第一章 总则392

第1条 立法目的392

第2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392

第3条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392

第4条 反担保393

第5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393

第二章 保证396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396

第6条 保证的定义396

第7条 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398

第8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399

第9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399

第10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399

第11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400

第12条 共同保证400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402

第13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402

第14条 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403

第15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404

第16条 保证的方式404

第17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404

第18条 连带责任保证405

第19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406

第20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406

第三节 保证责任407

第21条 保证范围407

第22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407

第23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408

第24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408

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411

第26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412

第27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413

第28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414

第29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414

第30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414

第31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415

第32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416

第三章 抵押418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418

第33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418

第34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419

第35条 超额抵押之禁止421

第36条 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422

第37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423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425

第38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425

第39条 抵押合同内容425

第40条 抵押合同的禁止426

第41条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427

第42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427

第43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431

第44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431

第45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431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431

第46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431

第47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432

第48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432

第49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433

第50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434

第51条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侵害时的权利434

第52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435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435

第53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435

第54条 抵押权的次序436

第55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438

第56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439

第57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439

第58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439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440

第59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440

第60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441

第61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441

第62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441

第四章 质押441

第一节 动产质押441

第63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441

第64条 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442

第65条 质押合同内容443

第66条 留质契约的禁止443

第67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443

第68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443

第69条 质物的保管义务443

第70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444

第71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质权的实现444

第72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444

第73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444

第74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444

第二节 权利质押444

第75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444

第76条 证券债权质押的设定450

第77条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450

第78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效力451

第79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453

第80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456

第81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457

第五章 留置457

第82条 留置与留置权457

第83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458

第84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458

第85条 留置物的价值458

第86条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458

第87条 留置权的实现458

第88条 留置权的消灭459

第六章 定金459

第89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459

第90条 定金的成立460

第91条 定金的数额461

第七章 附则461

第92条 动产与不动产461

第93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461

第94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462

第95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462

第96条 生效日期462

合同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案例463

担保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案例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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